【23條立法】鄧炳強:國家安全或秘密認定證明書 特首可在審訊以外提出
發布時間: 2024/03/12 17:33
最後更新: 2024/03/12 20:39
涉《基本法》23條立法的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》指出,除《港區國安法》第47條外,行政長官亦可就某行為或事宜是否涉及國家安全,或某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,發出證明書。
法委委員會今日繼續逐條審議,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透露,相關證明書,可在審訊以外情況,由特首自己提出,與《國安法》47條有分別,《國安法》47條列明只可以在審理案件當中提出。他強調,發出證明書後,單單是國家的秘密並不構成罪行,還要配合其他元素,如有否權限發佈,以及有否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等。
立法會議員廖長江問到,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後的派發情況,派發給相關人士,還是派發給公眾,即刊憲。他續問,若果某些材料是國家秘密,而且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,該證明書是否國家秘密。
鄧炳強回應指,發放證明書的情況要看目的,會不同目的,有些會發給某些群體,要看個別目的,不一定刊憲。他又解釋,證明書只會羅列哪些東西是國家秘密,譬如一本書的內容是國家秘密,會羅列出那本書的內容屬於國家,但不等於羅列國家秘密出來。
草案同時賦權特首向公務人員發行政指令,指示他們落實中央就維護國安的指令及執行維護國安的工作等。新民黨葉劉淑儀問到,會否考慮賦予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訂定一些附表、附例,來詳細列出權力。鄧炳強認為,附屬法例的形式值得積極探討,可令條例日後因應社會發展達到管用的效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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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區綽彥